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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CG 2023-7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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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06: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A小编辑 于 2024-1-10 06:25 编辑

本文转载自 广州领科

去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MDCG 2023-7的指南,这份指南确实是写的很好,终于不再回避解答了部分模棱两可的问题,小编愿意将MDCG 2020-5、MDCG 2020-6以及MDCG 2023-7定义为CER三部典,而其中MDCG 2023-7的作用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为什么说它是具有里程碑意义呢?首先,我们先看看该指南是回答了什么问题:1. 植入类与三类,这两大强制性要求要做临床试验的产品当希望能豁免临床试验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2. 获取临床证据级别的举例,以及不同级别的临床证据的局限性(关于这一点,就小编目前的解读来看,是有一定模糊区间,不太清楚是适用于全部的产品类型还是仅局限于植入类与三类产品,后文会作介绍)。
此外,该指南终于提出了一组清晰的辨证概念:
  • 有充足的生物学、临床以及技术证据不等于待评估器械(DUE)等同于等同器械(ED);

参照第8页:It should also be noted that a higher level of access to data does not directly correlate to a stronger demonstration of equivalence.
2. 证明DUE等同于ED是CER临床豁免的最基础必需的前提,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确保临床证据是充分足够满足GSPR要求,才能达到豁免临床试验的目的。
参照第9页 CASE 4图
以上这一组概念,小编认为虽然是出现在MDCG 2023-7的指南上,但并不仅仅适用于植入类与三类产品,应该是适用于所有产品类型的CER撰写。在我们实际工作中,都难免会犯一些形式主义错误,总以为只要能找到ED的所有产品资料数据,就能证明等同,也总默认只要是与ED等同,就肯定能证明DUE没有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那么临床评估工作就差不多能完成,再加个结论就能终稿了。并且,在发补过程中,当前最常见的发补问题之一也是与ED等同的证据并不充分,缺乏生物学、临床以及技术这三个维度的全面证据来说明等同。因此实际工作中常常会把焦点模糊了,总是默认只要能找到ED的全部产品资料数据,就是万事大吉。但是该份指南就很直接点出了这个误区,有充足的ED证据,不代表就与DUE等同,等同也不代表DUE符合MDR的GSPR要求(举个例子,因为现在的ED大多是MDD产品,当时需要遵循的是Essential Requirement,并非GSPR)。现在发补常见等同证据不充分,是因为大家很多时候连第一步工作都没做好,但不代表做好了第一步就完事大吉。因此,找出ED充足的产品资料数据,确实很重要,但是证明与DUE等同,以及在等同基础上DUE是符合MDR要求的,后续这两点也是很关键的。
继续讨论回MDCG 2023-7本身,该指南能够指出大家实际工作中常犯的形式主义错误,已经很具关键性,当然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就是把临床试验豁免的情景独立的、分开讨论了。这一点很多同行都已经有分析过了,基本上也没什么歧义,小编在这里就简单大家介绍一下,是一共分成4种情况:
CASE 1) indents 1-3 of Article 61(4):DUE与ED为同一制造商;DUE与ED相比,有所修改;ED已经上市;在此条件下,DUE可以豁免上市前临床试验,但是需要进行上市后临床试验,需要在注册资料的PMCF计划中明确此点;
CASE 2) Article 61(6)(a):DUE是已经满足MDD或AIMDD上市的历史遗留器械;当前DUE是符合产品CS指南要求(据小编当前了解,目前出了CS指南的MD产品主要是一次性重复使用器械、非医疗用途器械两份,除此之外还没有更多的产品CS指南要求);鉴于暂时没有全面的CS指南情况,在该指南第9页图中也清晰明确了如果缺乏相关CS指南,就需要判定当前临床数据是否符合MDR GSPR要求,如果符合则可豁免临床试验;
CASE 3) Article 61(6)(b):DUE是符合以下产品之一:“sutures, staples, dental fillings, dental braces, tooth crowns, screws, wedges, plates, wires, pins, clips or connectors”(在这里行内是有一点存在歧义,关于WET器械,有部分制造商就认为只属于以上产品类型,而有部分制造商是认为以上产品类型只是指南的举例,还有更多是上市多年已拥有成熟技术的植入类产品,都应属于WET器械。这个争论的歧义观点小编就不在本文展开讨论了,留给时间后续证明,单纯引用MDCG 2020-6,应该是第一次出现关于WET字眼的文字,给大家追溯之用:Article 61(6a and b) further distinguishes between legacy devices (Article 61(6a)) which have been previously marketed under 93/42/EEC or 90/385/EEC and a specific subset of well-established technologies (WET) ); 符合CS/GSPR要求,则可豁免临床试验;
CASE 4) Article 61(5):DUE和ED不是同一制造商,但两者三维度等同;DUE与ED签订了授权协议,ED制造商允许DUE全面获得ED产品的一整套产品技术文档ED的产品技术文档符合MDR要求;在以上条件下,DUE可以豁免上市前临床试验,但是需要进行上市后临床试验,需要在注册资料的PMCF计划中明确此点;
MDCG 2023-7的里程碑意义就是在于终于解决现在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叠buff的问题。什么叫做叠buff呢?就像现在小编听到过的话语:植入类产品需要是历史遗留产品,并且是WET/符合Article 61(6)(b)产品之一,并且需要有等同器械的授权书,等同器械需要已获得MDR证书,只有满足以上全部条件,才能够植入类产品豁免临床试验。现在MDCG 2023-7的发布,就彻底否定了这些叠buff现象,指南中有5处“independent/independence”的字眼,都旨在强调以上这四个条件的相互独立性,只有当DUE与ED不是同一制造商,并且DUE也不是WET或历史遗留器械,才需要获得等同器械授权。这个官方态度,应该是让很多国内高值耗材制造商,长长舒了一口气。毕竟要获得MDR的ED器械全文档授权,其难度可能是比做一套临床试验要高得多。
此外,该指南也明确指出了一点,也是过去大家都容易忽视的一点:不需要上市前临床试验不等于不需要临床试验,case1 和case4都明确了是需要上市后临床试验的,这点也希望大家重视起来。
接下来就是一些细节点,在case 4的情况,如果出现多个ED的情况(是允许多ED,只是不能是A+B+C+D模式,关于ED如果确定,大家请看MDCG 2020-5),也是至少需要一份授权书即可,签订授权书的ED制造商必须要是其适应症是含括所有DUE适应症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case1-4是互相独立,但是每个case内所包含的条件是要全部满足并存的,希望大家不要只挑自己爱听的话语来听。
小编认为,MDCG 2023-7指南不仅仅是为各位技术人员如何撰写CER奠定了很关键的思路基础,同时也能为各位乙方商务报价提供指导。行业内基本上对于CER辅导的报价都是按照产品分类来进行划分,但实际上除了要按照产品分类来划分外,更需要按照是否是植入类来划分。举个例子,当一家制造商是2a植入类产品,但非历史遗留器械,也不属于WET/符合Article 61(6)(b)的情况,同时也无法提供ED授权书的话,这个情况就已经没法按照2a的等同器械文献比较分析的方式来报价了,哪怕是2a产品都需要建议制造商进行临床试验,不然搞半天也是在卡bug,即耽误了客户也苦恼了乙方技术人员和公告机构。
接下来再说说该指南附录二的部分,具体内容小编就不详细翻译了,相信大家也是懂英语的,不懂英语谷歌翻译一下也不是很难的事情。说一些小编认为的重点,该附录二是看得小编心慌慌,毕竟实际工作中,关于ED的产品技术资料,最常见的情形也是2和3b,哪里有那么多full access的情况。但就是2和3b,附录二中都在limitation中指出是需要进行clinical investigation,可以与之成对应的就是1d,limitation中是写了clinical source。要知道“clinical investigation”和“clinical source”可是有天与地的差别的。因此小编也非常想确定该附录二的scope是否仅适合植入类和三类,还是所有产品分类都可以参考,如果是后者的话,那就有些尴尬了,2、3b都是中国制造商最常见的获得ED信息的情景,毫不夸张的说3b的情景是最最最常见的。如果动辄都要考虑clinical investigation的话,那CE注册仍然是让人望而却步的。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MDCG 2023-7的解读了,总的来说是看出了欧盟积极的态度,终于不再当鸵鸟回避关键问题,开始会出官方指南来逐一解读了。但是确实还是存在让人困惑的地方,例如WET是要怎么定义,附录二的scope是在哪里。除此之外,其实小编还有自己引申不明白的地方,Meddev 2.7.1第四版中stage2和stage3其实是两处不同的内容,根据现在发补的经验来看,stage 2更多是在对于器械SOTA的撰写,而stage3更多是对于ED器械临床文献的分析。

Stage2是需要文献搜集来产出,而stage3实际也是需要。在过去MDD时期,小编的撰写习惯是由果溯因,更多是把stage3 ED的文献确定了,然后再倒退stage 2出来,去找更多的综述性文章来完成SOTA。但是随着现在对于文献搜索过程的可重复性、客观性的审核要求的提高,以及对于SOTA的论述也越来越重视,过去小编的CER撰写习惯可能已经不合适了,但是怎么样把stage2和stage3更好衔接,以及怎么样才能确保文献搜索过程的“客观性”的前提下不增加更惊人的工作量(小编了解到目前最惊人的情况一份2a的血压计cer写了200多页,就sota的阅读文献量就达到200多份),以上这三点是小编还不能掌握的。这层可能还是需要整个行业继续努力前进,并且给欧盟当局更多反馈声音去发布更多指南明确误区了。
以上的小编困惑和MDCG 2023-7解读的关系不大,只是看到附录二中有两处提及“Evaluation of the design history of the ED and potential impact of knowledge gaps with respect to ability to correlate a specific design variant with studies published in the literature”想起了自己写SOTA的痛苦有感而发。
最后的最后,MDCG 2023-7的解读就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小编所说与负责您项目的审核员意见有出入,以负责您项目的审核员说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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