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医疗器械从业者原创观点】 国内三种临床评价路径,即豁免目录内的临床试验豁免,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数据和临床试验。即我们平时说的临床试验只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方式之一。即使豁免临床试验,但不等于豁免临床评价。 本文通过同品种器械临床使用数据来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无法判定临床文献数据中的产品与对比产品是否属于同一器械;同品种器械判作用原理和使用方式依据不足;所选择的同品种对比器械临床文献数据不足;未对同品种器械的差异性进行评价;同品种器械临床数据权威性不足;未对检索的临床文献的质量进行评价,临床文献质量不高;未设计文献检索方案,检索结果不可重复和再现,这七种常见问题论述。说明通过医疗器械同品种临床评价并非降低了临床评价的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而不是为减少投入盲目选择同品种器械数据评价路径。本文总结的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临床研究的证据级别金字塔
近日,与一位行业人士交流“如何看待医疗器械一致性评价”这个问题时:医疗器械一致性评价的基准是什么?如何证明同质化竞争的产品具有一致性?我第一反应的浅显的认知是:(1)产品技术要求对比是否一致?(2)若有行标,国标,采用的标准是否一致?(3)临床应用反馈是否一致?这或许是个探讨的好话题,与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有若干共性吧。 最后感谢朱达、谭武辉、李炳松、李浩浩、张程,五位作者将自己的心得、经验、总结分享,给予我们医疗器械从业者们一个学习提升的机会。创业的路上充满艰辛,前进的道路上,依然存在这样那样若干的坑,只有不断学习,借鉴前人的经历,经验,才能不断前进,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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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数据评价路径常见问题浅析
【摘 要】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的三种临床评价路径之一,该评价路径要求繁琐内容较多,很多申请人在采用此评价路径时出现不少问题,本文对这些常见问题进行浅要分析。【关键词】 临床评价、常见问题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明确了三种临床评价路径,即豁免目录内的临床试验豁免,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数据和临床试验。因临床试验时间久投资大,很多产品不在免临床目录内的申请人都倾向于选择同品种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但在选择这一临床评价路径时出现诸多问题,现笔者结合自身多次注册实操经验,针对此临床评价路径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浅析。
1.无法判定临床文献数据中的产品与对比产品是否属于同一器械
指导原则中要求提供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数据,因商业保密问题一般很难获取同品种器械的临床试验数据,大多数申请人所提供的临床使用数据都是对比产品的临床文献。但经常出现文献中所提及的器械和所比对的器械的名称和规格型号不同,甚至文献中只提及所使用器械的名称并无生产厂家和规格型号信息,根本无法判断临床文献中所使用的产品与对比产品是否为同一器械,也很难据此评价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因此申请人在使用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数据时,应仔细核对临床文献中的产品信息。确认文献中的产品与对比产品一致才可采纳该文献,若无法判定文献中的产品与对比产品是否相同,则该文献参考价值存疑,可联系作者确认具体产品信息或不将该文献纳入临床评价范围。
2.同品种器械判定依据不足
许多申请人在做同品种评价时,简单的将对比产品注册证载明的组成结构和适用范围等信息与申报产品对比后,即判定为同品种器械。缺乏对产品作用原理和使用方式等重要内容的评价,导致同品种器械的判定依据不充分,例如同为热疗类康复器械,虽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和组成结构相似,但是采用红外发热和采用石蜡热熔物发热的原理不同,其安全风险差异较大,因而不能简单的以注册证载明信息作为判定同品种器械的全部依据,应提供更多与产品作用原理、使用方式等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申请人一般应提交对比产品说明书作为判定同品种器械的支持性资料,证实申报产品在作用原理和使用方式上的等同性。
3.所选择的同品种对比器械临床文献数据不足
指导原则中要求提供同品种的器械的临床经验数据或使用数据来证实申报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很多申请人在经过对比后证实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确为同品种医疗器械,但所选对比产品缺乏相应的临床文献导致临床评价止步。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选择有足够的临床使用数据文献的器械作为对比的同品种器械,而不应以与产品的相似程度高低作为选定同品种器械的依据,若对比产品若无足够的公开临床文献数据则临床使用数据匮乏,整个产品的临床评价根本无法继续。
4. 未对同品种器械的差异性进行评价
申请人在选定同品种对比器械时,若非完全逆向开发的产品,申报产品和同品种器械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在临床评价过程中不少申请人只评价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等同性,忽略或选择性回避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导致在审评发补时要求补充对差异性的评价资料。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进行同品种对比时,应全面深入的分析对比产品,既要对比申报产品与所选定的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等同性,也要对比申报产品与所选定的同品种器械的差异性,并对存在的差异进行客观且完整的分析。若差异性对安全性和有效性不造成不利影响,应详述理由并提供客观性证据或评价报告。若差异性对安全性和有效性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应对差异点进行风险分析,分析对安全性和有效性影响的严重度和发生概率,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若差异性较大应评估是否需更换对比产品或选择多个产品进行比对,或者重新选择评价路径。
5. 提供的同品种器械临床数据权威性不足
同品种医疗器械使用数据大多都是临床文献,很多申请人认为只要是公开发表的产品相关的临床文献即可,未考虑该文献的来源的权威性,导致提供的临床文献采信度不高或没有参考价值。一般来说应选择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献,对于来自于院校期刊、报纸杂志、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的文献,其权威性存疑不能作为高水准的临床使用数据。建议采纳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的综合性医学杂志如《中华医学会杂志》,或其他全国性的专业医学杂志如眼科的《眼科新进展》、物理治疗的《中国物理治疗》等核心期刊来源的文献,以增加临床文献的采信度,便于审评人员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做出更加客观的判断。
6. 未对检索的临床文献的质量进行评价,临床文献质量不高
根据指导原则的要求,申请人在收集汇总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后,应对所收集的文献的质量进行评价,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申请人只提交了同品种器械临床文献,并未对临床文献的质量和证据强度进行评价,导致很多申请人提交的文献质量不高、证据强度不足而不符合要求。对于收集到的临床文献,应采用《临床证据水平分级和推荐级别评价标准》对其进行质量评价,依据临床文献中的试验研究是否有对照组,是否采用盲法,受试者是否随机分配,随访是否完整,是否选择性报告,是否发生其他偏倚等情况,评价临床文献的质量和推荐等级,一般对于质量等级在B以上的文献才可采用,质量等级在C或以下的应排除,而对于综述性文献、前景展望分析类对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没有太大佐证意义,均应排除不能作为临床文献证据收录。
7. 未设计文献检索方案,检索结果不可重复和再现
申请人所提供的临床文献,应该是通过统一的检索方法而非选择性检索的结果。很多申请人未制订和提交检索方案或选择性的提供文献,导致文献检索结果不可重复,或根据所提供的检索方案无法检索到其所提交的临床文献,这将影响企业诚信度。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设计文献检索方案,例如统一的“器械名+适应症、器械名+临床效果观察”等的检索词组合进行检索,确保检索结果的相关性。同时在检索文献时不应只检索产品有效性文献,还应检索产品的不良事件文献,以确保临床数据的客观性以及安全风险得到识别。对于检索到的不良事件的文献应纳入不良事件临床数据集当中,并对其进行分析,确保申报产品已对其中的不良事件制定了预防纠正措施。
总结,指导原则中明确可通过同品种器械临床使用数据来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并非降低了临床评价的要求,反而是提高通过同品种器械使用数据进行临床评价的门槛,对同品种器械的判定和临床文献的质量都有更严格的标准。申请人应依据产品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而不是为减少投入盲目选择同品种器械数据评价路径。在选择同品种器械数据评价路径时,应对产品和临床数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受益与风险评价,确保临床评价深入全面和客观,切实可证实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临床用械安全。
参考文献: 1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14号) 2 《临床证据水平分级和推荐级别评价标准》(牛津大学询证医学中心 200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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