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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时间界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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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 15: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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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西格玛医学”

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尤其是撰写总结报告时,什么是临床试验开始时间,在医械界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是大家比较纠结的事情,是伦理批件批准的时间?还是临床试验器械协议签署时间?还是首例受试者的知情时间?我们从医疗器械GCP、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局核查等角度,分别进行探讨分析一下:1、注册检报告的一年有效期根据医疗器械GCP,开展临床试验前,需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当然根据《总局办公厅做好医疗器械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委托检测也可用于医疗器械注册工作。如果一年内不开展临床试验,就需要再次进行注册检测或委托检测,如果注册检测批样品用完,还需要再次生产,再去检验所排队,劳民伤财。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对于其中检验机构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在多中心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是以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至临床试验牵头单位伦理审查通过时间计算一年有效期;在非多中心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是以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至每家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通过时间分别计算一年有效期。那临床试验的开始时间是否可以定义为“伦理批件批准的时间”2、需要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等级分为三类,其中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试验时,分为需要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不需要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这个“审批”指的是器审中心的临床试验批件,当然根据《关于调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公告(2019年 第26号)》,目前已经不再出具临床试验批件,通过公示结果发布即可。但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何为“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同于药物,《根据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服务指南》,通过器械中心审批或公示之前,已经获得伦理批件,不能再以伦理批件作为“实施”的标志,否则就是自相矛盾。那“实施”的标志是否就可以选择为协议的签署时间或者首例受试者的知情时间?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最新版现场核查,是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通知来开展的,其中有2条涉及临床试验的开始时间。
1.2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获得批准
检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且批件日期不晚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1.3
临床试验项目按相关规定备案
检查省局出具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备案日期不晚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通过核查要点可以得知,器械中心的审批、省局备案均不得晚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而省局备案时间又恰恰是在伦理批件和协议签署时间之后。 综述,通过以上法规和通告等分析得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日期定为伦理批件批准时间协议签署时间均不合适,只能定为:首例受试者的知情时间这个结论又与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临床试验开始时间定义为“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结论不谋而合,足见法规之缜密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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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4 10: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 请问到底什么是临床试验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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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3 1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纸飞机 发表于 2020-10-4 10:49
那么 请问到底什么是临床试验开始时间?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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