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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临床专家小组第一份临床评审意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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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09: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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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 广州领科

万众期待的欧盟临床专家小组第一份临床评审意见,终于出炉了!
这对申请MDR的厂商会有什么影响呢? 这份意见将会使得厂商了解MDCG对于高风险的评审会是怎么样的标准,因为这是第一个公布的意见,因此估计后面的评审都会以这个为参考意见。先说结果:临床专家委员会认为该产品临床评价报告部分是需要整改的! 也就是暂时不适宜发证。

开始讲解这个案例前,先替大家唤起回忆,什么样的医疗器械才需要MDCG的专家小组给出CER的评审意见呢? 答案是III类可植入物和少数IIb类产品 : 所有向身体施用和/或从身体去除药品、体液或其他物质的且执行方式具有潜在的风险有源器械才需要临床专家小组给出意见。

这次给出意见的产品主角名字叫做Ivory Dentin Graft Device,他是一种III类牙科植入物,他的主要材质是由从猪牙中提取的多孔羟基磷灰石颗粒组成,适应症如下:

  • 牙槽嵴的扩大或重建治疗,
  • 骨内牙周缺损的填充,
  • 根部切除、根尖切除术和膀胱切除术后的缺损填充,
  • 拔牙窝的填充,以增强牙槽嵴的保存,
  • 抬高上颌窦底,
  • 结合用于 GTR 和 GBR 的产品填充牙周缺损,以及
  • 结合用于 GBR 的产品填充种植体周围缺损。(纯谷歌翻译)


这次的临床评审意见有以下重点:

  • 临床专家委员会会把产品的创新程度分类为低、中、高三种等级;
  • 创新方式会分为方法创新以及器械创新;
  • 对人体健康的冲击分为无冲击、低、中、高4种等级 (此次产品为中等冲击);
  • 此次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测试时间不足(只有四个月);
  • 此次注册提供的临床证据不足以完全支持适应症4、3、5;
  • 余下采用临床文献评估的适应症与比对器械并不是完全相等;
  • 缺乏植入材料免疫原性过敏反应分析;
  • 风险利益的分析不适当;
  • PMCF只包含了适应症4,其他适应症是缺乏的;
  • PMCF的预期时间不适当,应该延长至12个月,2.5年、5年。



以上是主要意见,若有兴趣者可以继续往下看深入的分析。

首先为了解这个产品Ivory Dentin Graft Device的临床试验,我们在网络可以搜索到这个产品的临床试验大纲:

从clinical trials 中可以查到,这个临床试验是在以色列的Assaf HaRofeh Medical Center进行试验的,总共有43个病人参加,设计方法是平行对照,对照组的产品选择的OsteoBiol Gen-Os ® (Tecnoss)。主要评价指标是新骨形成量(0-100%)

临床试验主要评价指标时间不足

专家小组认为,虽然一期种植体的稳定性是临床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它并不是成功种植的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因为成功的骨整合依赖于多种因素,不能仅归结为一个参数,因此专家小组认为四个月是不够的,此外还需要增加其他的评价指标已证明种植物的有效性。

PMCF plan

虽然现有的PMCF包括6个月、10个月、2.5年和5年的随访观察时间,然而这样的时间点设置和临床研究的描述不一致,所需的延长期应调整为12个月、2.5年和5年。然后必须相应地调整PMCF。此外,患者可能产生的α-半乳糖过敏反应,也应该是PMCF方案的一部分。

benefit-risk determination

材质可能造成的过敏反应已经在说明书中体现了,然而其他成分的作用尚不清楚,各种各样的非胶原蛋白以及非人类生长因子都可能存在,尤其是目前更常讨论的α-半乳糖综合征不能排除。异种牙髓和牙本质也含有α-半乳糖。文献中描述了使用例如猪心瓣膜引起的过敏反应。如果不能排除这种残余物的存在,则必须明确说明这是一种可能的副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也缺少对DIN EN ISO 22442的参考。这必须在CER中说明,并在CEAR中进行评估 (此处的CEAR指的是公告机构的CER评审报告,全名为clinical evaluation assessment report ,意思说公告机构提供的报告也需要重新修改)。尽管CEAR中对该器械的临床应用进行了评论和讨论,但在毒理学评估阶段,应考虑从猪牙本质向人类转移细胞残留物的可能性,因为CEAR和CER中没有对这一点发表评论。产品的灭菌不足以避免此类转移。

适应症

此产品总共有七个适应症,然而临床证据只支持了其中一个适应症4,适应症3和5同样可以通过此临床试验证据来支持,但目前来说还是不足的。此外,其他四个适应症采用了临床文献评估的路径,但所找的比对器械只是在预期用途上相同,材料是不一样的(本产品就是材料创新类型),这促成了这次专家小组的决定:需要延长临床试验随访点来为适应症4、3、5提供充分证据,其他适应症的比对器械临床文献并不适用。

总结

根据MDR Annex IX Section 5点,公告机构不是一定要听从临床专家委员会意见(基本上就是要听从的),如果最终决定与临床专家委员会意见不一的话,公告机构需要写出详细说明解释。所以这份临床评审意见稿也不能代表该产品的最终审核决定,还是要看公告机构怎么考虑的。

不知道大家看到这份评审意见稿有什么感受。一般来说,吃别人的瓜还是非常津津乐道的,但是一想到这些毛病有没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有些心有戚戚然了。毕竟MDR/IVDR对于全行业来说都是全新,会犯错是在所难免。而且对于我们乙方咨询公司来说,有些时候产品注册策略的制定还是要以甲方成本预算相匹配,比如小编也是遇到过3类且不符合MDR临床豁免条件、并没有MDD上市的外科心脏手术产品硬被甲方要求要走临床文献评估的情况,这些时候对乙方来说,也是有口难言啊~~

消息来源:
Opin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Clinical Evaluation Consultation Procedure (CE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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